律师文集 < 首页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江波律师
法妞认证律师
2019-08-16
点击咨询 >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法妞网友咨询:

对于那些拐卖妇女儿童的人,简直是可恶,问一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江波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江波律师补充:

最新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第二条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第三条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免责声明:本文由法妞问答联合江波律师整理发布,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推荐阅读
敲诈勒索罪量刑注意事项有哪些?
1048阅读 2021-03-27 江波律师
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1219阅读 2021-03-27 江波律师
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的区别有哪些?
1156阅读 2021-03-27 江波律师
江波律师
帮助9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