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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与包庇罪的区别是什么?
江波律师
法妞认证律师
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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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与包庇罪这两种犯罪的行为人,在作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那么伪证罪与包庇罪的区别是什么?

法妞网友咨询:

伪证罪与包庇罪的区别是什么?

江波律师解答:

伪证罪,按照刑法分论第305条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翻译人或证人或记录人员或者记录人员将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翻译、证明、记录、鉴定等,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以及间接故意,所以当案件中描述为翻译人员、记录人员或者鉴定人员对于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自身业务能力不足而做出的不正确的翻译、记录或者鉴定;或者因为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从而提供了虚假翻译、记录或者鉴定以及证明的,不构成伪证罪。

窝藏包庇罪,按照刑法分论第300条规定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具有窝藏或者包庇犯罪分子任何一种行为,便可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使用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江波律师补充:

1、主体不同:伪证罪的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四种人。但包庇罪的主体则没有限定,只要是同案犯之外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包庇罪的主体。之所以同案犯不能成为包庇罪的主体,理由在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2、发生阶段不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之后审判终结之前),而包庇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

3、目的不同:伪证罪的目的要么是陷害他人,要么是包庇他人,而包庇罪的目的只能是包庇。

4、行为方式不同:伪证罪的行为方式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包庇罪的行为方式则是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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