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当中,如果相关人员有作伪证的行为,那么多半是会构成伪证罪的。那么大家知道伪证罪的严重后果是怎样的吗?而司法实务中,又是如何对伪证罪进行认定的呢?
法妞网友咨询:
伪证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江波律师解答: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波律师补充: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事实。
“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规定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明确指明本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所提供的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况是故意所为,由于过失行为,如未看清楚,判断错误而提供了不实的证言,因笔误造成记录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二是所提供的证言、鉴定结论、笔录、翻译与案件事实不符。如将不是精神病人的人鉴定为精神病人,在记录、翻译时将被告人、证人所讲的事实改变为虚假的等。
“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也就是行为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目的是为了陷害他人,从而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使罪行较轻的人受到较重的处罚,或者将真实的罪证隐匿起来,以使犯罪人逃脱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