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房屋购买人称,在签署房屋购买协议后,开发商已经为我们拿到了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那么房屋预告登记是什么?
法妞网友咨询:
房屋预告登记是什么?
江波律师解答:
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我国《民法典》第221条确定了房屋买卖或不动产交易的预告登记制度,其是为了防止“一方二卖”,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
其所登记的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而非不动产物权。即,登记后,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简单的说就是甲将房屋卖给了乙,乙办理的预告登记,后来甲再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过户时,是没有办法过户的。
江波律师补充:
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房屋,在执行程序中被查封,如果登记申请人提出停止对查封房屋的处分异议的,仅需提供已办理预告登记的相关材料,就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但,如果登记申请人提出解除查封的,则需要审查是否符合取得物权的条件而定。如果申请人能够提出证明证据,其按照约定已经符合取得房屋物权登记条件,可以确认取得不动产物权,此时,其预告登记是能够对抗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反之,则不应解除查封。
房屋买受人对抗执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也可以看作是物权登记的条件,即在查封前申请人已经具有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且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占有不动产,没有过户的原因并不在于买受人。只有满足了上述条件,即可对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