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 首页
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江波律师
法妞认证律师
2021-03-25
点击咨询 >

传统理论将共同犯罪的“犯罪”理解成名词,将“共同”理解成形容词,将“共同犯罪”理解成“共同的犯罪” “相同的犯罪”,认为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主要看二人的犯罪特征有无相同性,要求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故意相同、触犯罪名 相同等。这是从形式特征来判断,是不妥当的。正确理解应是,共同犯罪的“犯罪”是动词,“共同“是副词,“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去犯罪”,也即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法妞网友咨询:

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江波律师解答:

判断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应看违法事实的连带性,而不应看犯罪特征的相同性。

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即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故意,便成立共同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又存在构成不同罪名的可能性。   

讨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不是为了解决共犯人成立什么罪名的问题,而是为了解决对共同导致的结果是否都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前提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江波律师补充: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重合性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1.法条竞合的情形下,在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当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比另一种犯罪更为严重,当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也存在重合性质,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3.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种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4.在犯罪性质转化的情况下,如果数人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犯罪行为,而其中的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但他人不知情的,应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免责声明:本文由法妞问答联合江波律师整理发布,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推荐阅读
敲诈勒索罪量刑注意事项有哪些?
1048阅读 2021-03-27 江波律师
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1219阅读 2021-03-27 江波律师
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的区别有哪些?
1156阅读 2021-03-27 江波律师
江波律师
帮助9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