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理论将共同犯罪的“犯罪”理解成名词,将“共同”理解成形容词,将“共同犯罪”理解成“共同的犯罪” “相同的犯罪”,认为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主要看二人的犯罪特征有无相同性,要求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故意相同、触犯罪名 相同等。这是从形式特征来判断,是不妥当的。正确理解应是,共同犯罪的“犯罪”是动词,“共同“是副词,“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去犯罪”,也即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法妞网友咨询:
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江波律师解答:
判断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应看违法事实的连带性,而不应看犯罪特征的相同性。
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即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故意,便成立共同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又存在构成不同罪名的可能性。
讨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不是为了解决共犯人成立什么罪名的问题,而是为了解决对共同导致的结果是否都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前提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江波律师补充: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重合性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1.法条竞合的情形下,在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当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比另一种犯罪更为严重,当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也存在重合性质,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3.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种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4.在犯罪性质转化的情况下,如果数人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犯罪行为,而其中的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但他人不知情的,应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