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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可以不同罪名吗?
江波律师
法妞认证律师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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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共同犯罪案件类型的复杂多样,出现了构成共同犯罪却可能认定不同罪名的情况,这给司法实践带来挑战。 

法妞网友咨询:

共同犯罪中可以不同罪名吗?

江波律师解答:

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现象,由于犯罪主体的复数性、犯罪行为的协作性使犯罪活动呈现出有别于单独犯罪的明显特征。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中各参与者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导致犯罪结果的产生,均需对整体结果承担责任,从而表现出责任性质的一致性。然而,由于实际案件类型的复杂多样,在很多情况下,常因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的特殊表现,出现了即便实施共同犯罪却可能认定不同罪名的情况。由于此种情形下的犯罪兼有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的特点,因而给司法裁判增加难度,有必要明确其裁判规则以避免造成司法混乱。

江波律师补充:

导致共同犯罪案件罪名相异的情形一般可归于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是基于犯罪行为的各自特点导致的罪名相异,这其实主要是指存在过剩犯罪的情况。这种类型的案件仅在犯罪重合的限度内构成共同犯罪,罪名按照各自行为情况分别予以认定。其中,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以行为过剩为特征,如甲为乙入室盗窃进行望风,乙在盗窃过程中转化为抢劫,虽然甲和乙在盗窃的限度内构成共同犯罪,即甲依然构成盗窃罪,而乙则因实施了超过盗窃罪的过剩行为,因而构成抢劫罪;二是以主观过剩为特征,如甲以伤害的故意联合乙对丙实施暴力,而乙却以杀害丙的故意实施犯罪,在导致丙死亡的情况下,甲只能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乙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导致的罪名相异。这种类型多是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为了限制惩罚范围而对其能够构成的犯罪做出了立法规定。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能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当15岁的某甲与18岁的某乙共同绑架人质,在获取赎金后又杀害人质的情况下,某甲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某乙则构成绑架罪。

第三是基于罪数理论而经罪名选择形成的罪名相异。因为参与共同犯罪的某些犯罪行为在与其他行为共同触犯某一罪名的同时,其自身也存在着独立构成另一种犯罪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根据有关罪数理论合理确定应当认定的罪名。如在网络诈骗犯罪的过程中,网络技术支持者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而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行为的,其作为帮助犯与诈骗正犯共同构成诈骗罪的同时,其还作为正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这种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就需要根据想象竞合犯原理,对网络技术支持者“择一重罪”处罚。如果确定的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与诈骗正犯构成的诈骗罪形成罪名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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