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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意定监护有什么规定?
江波律师
法妞认证律师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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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正式确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后,虽然社会新闻中偶尔提及的“意定监护”已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但是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意定监护”仍是一个令人感到陌生和新奇的词汇。

法妞网友咨询:

关于意定监护有什么规定?

江波律师解答: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法定监护 人也有意定监护人。监护人可以辅助或替代被监护人作出人身、财产 、医疗、权益维护等各个方面的决定。

意定监护人,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判断能力的情形下,预先确定某人作为自己在欠缺判断能力时的监护人。即排除上一列“二”中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顺序,按自己的意愿选择监护人确定监护人顺序。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江波律师补充:

对于失独、亲子关系极为恶劣以及有其他特殊需求的成年人来说,法定监护规定的近亲属或其他组织都不存在或者不能取得他们的绝对信任,他们希望能让自己最信任的其他人来成为自己将来的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回应了此类成年人的需求,这一规定充分地尊重并保护自我决定权,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进步。

意定监护并非是被监护人单方面想要运用就可以实现,他必须先找到愿意担任其意定监护人的人。潜在意定监护人可以是法定监护人、关系亲近的朋友,也可以是居委会之类的组织。潜在人选之间没有挑选上的先后顺序,由于是将自己将来的监护事务托付出去,所以自然是选择自己最为信任的人或组织。

《民法典》第24条规定,由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意定监护协议一般应当在当事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始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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