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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区别有哪些?
江波律师
法妞认证律师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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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两项不同的人格权益,它们都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的人格权益。二者的密切联系表现在:私密信息既属于隐私,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又属于个人信息,可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故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但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也有存在以下明显的区别。

法妞网友咨询: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区别有哪些?

江波律师解答:

“隐私主要是防御性权利,注重精神利益;个人信息权益注重预防侵害,同时有财产利益,有积极利用的可能。判断是否构成隐私,需要符合社会一般理性标准,强调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虽然未正式实施,但对隐私权的概念、范围,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引。

是否适用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不同。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制度。但是,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不能适用。

是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不同。虽然对于隐私权也有限制,但是,对于隐私权不存在合理使用的问题。因为隐私权对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非常重要。个人信息的保护必须协调自然人权益的保护与信息自由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关系。

能否规定例外的法律位阶不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对于侵害隐私权的例外规定,只能由“法律”作出;而依据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项,“法律、行政法规”就可以对处理个人信息是否需要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作出另外的规定。

江波律师补充:

隐私权人可以自行处分权利,如自行在网络上或向媒体公开其私密信息,但隐私是不能许可他人使用的。因为隐私权主要是消极防御的功能,不具有积极利用的权能。对于隐私的许可使用会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后果。个人信息中则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五项,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要么是取得隐私权人的“明确同意”,要么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否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的行为都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但是,对于处理非私密信息的个人信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要么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么是得到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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